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定本院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审、指令下级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法院自行启动,检察院可以抗诉的方式启动,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