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中增减原因怎么填写 |
释义 | 组织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填写此表申报,按先增后减的次序填写。本表所填的新增人员(社会人员除外)须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送。增减人员按其变更的参保险种分别在相应的险种栏内打“√”标记。个人身份用代码表示:1国家公务员;2事业管理人员;3企业管理人员;4工人;5个体经营者。用工形式用代码表示:1聘任制;2固定工;3原固定工;4合同工;5临时工。户口性质用代号表示:1本地城镇;2外地城镇;3本地农村;4外地农村;5台港澳人员;6外籍人士。缴费工资是指组织根据该职工的上月工资收入(或起薪月工资收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额。企业养老保险和地方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参保或停保。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同时参保或停保。减员只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参加险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于与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返聘者、1-4级工伤再就业人员等)不能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组织必须严格审查,不能为此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否则组织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组织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应在变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填报此表。本名册一式两份,报送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退回一份给组织备案存查。 工伤保险增减表怎么填 组织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填写此表申报,按先增后减的次序填写。本表所填的新增人员(社会人员除外)须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送。增减人员按其变更的参保险种分别在相应的险种栏内打“√”标记。个人身份用代码表示:1国家公务员;2事业管理人员;3企业管理人员;4工人;5个体经营者。用工形式用代码表示:1聘任制;2固定工;3原固定工;4合同工;5临时工。户口性质用代号表示:1本地城镇;2外地城镇;3本地农村;4外地农村;5台港澳人员;6外籍人士。缴费工资是指组织根据该职工的上月工资收入(或起薪月工资收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额。企业养老保险和地方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参保或停保。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同时参保或停保。减员只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参加险种”等。对于与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返聘者、1-4级工伤再就业人员等)不能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组织必须严格审查,不能为此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否则组织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组织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应在变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填报此表。本名册一式两份,报送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退回一份给组织备案存查。 工伤保险花名册怎么填写 1、序号;2、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即个人编码;3、姓名(***);4、性别(男/女);5、身份证号码(18位);6、民族(汉……);7、户口性质(农业/非农业);8、参加工作时间(指首次参加工作时间);9、进本单位参保时间(指进本单位缴费起始时间;);10、职工分类(固定工、劳合工、农合工、城临工、公务员、比照公务员);11、月缴费基数(按月平均工资填写,不得低于最低当地缴费基数);1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注明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表格怎么填写 根据表格填写: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单位编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伤发生时间、医疗终结时间、伤残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全部如实填写;社保编码(伤者社保卡背面有的社保编码);致残鉴定表编号(参看鉴定结论书右上角);工人本人工资如实填写(必须要有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才能填写实际工作收入并且附上工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收入可以不填写,到时候工作人员按照伤者受伤前12个月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的平均数填写。)单位经办人签章(负责伤者工伤申请、鉴定等事宜的负责人)其他的不用填写,到时候工作人员填写就可以了。 工伤保险申报核定表怎么填写 根据表格填写: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单位编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伤发生时间、医疗终结时间、伤残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全部如实填写;社保编码(伤者社保卡背面有的社保编码);致残鉴定表编号(参看鉴定结论书右上角);工人本人工资如实填写(必须要有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才能填写实际工作收入并且附上工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收入可以不填写,到时候工作人员按照伤者受伤前12个月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的平均数填写。)单位经办人签章(负责伤者工伤申请、鉴定等事宜的负责人)其他的不用填写,到时候工作人员填写就可以了。工伤保险申报核定表填写如上, 工伤保险工作时间怎么填写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其中上下班时间的认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应为合理的时间,具体时间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当时的情形,结合路程和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认定。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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