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驾驶证实习期规定具体如下: 1、首先,新规定中最重要的改变是将实习期延长至二年。此前的法律规定是实习期一年,但实际上很多驾驶学员没有真正参与到道路驾驶中,因此也就难以适应真实的驾驶环境。此次改变的目的是为了让学员更加熟悉驾驶规则和技能,从而提高驾驶安全; 2、其次,新的规定还规定了实习驾驶的时间和范围。根据新规定,驾驶学员需要在教练员的陪伴下完成100个小时的道路实习,并保证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此外,在实习期内学员只能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和非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主干路和省道上驾驶。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驾驶学员不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威胁,同时也能保证道路交通的通畅和安全; 3、最后,新规定还要求驾驶学员在实习期结束后必须参加普通道路驾驶考试。驾驶学员需要通过这一考试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措施可以保证驾驶学员在实习期结束后已经具备了足够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规则知识,从而避免驾驶安全问题和驾驶纠纷。 实习期扣分新规定具体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实行满分注销降级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综上所述,新的实习期规定的推出是为了保障驾驶学员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也是为了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质量。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