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 |
释义 | 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如何申请法院破产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申请: 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提出: 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依据; 依据前款规定提交证据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裁定10日可上诉; 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董、监、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涉及财产的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e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未决诉讼程序终止,保全及执行程序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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