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 在知道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积极主动地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也没有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属于知情不举,知情不举显然不符合包庇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会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