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0年1月1日,刘某在谯城区五马卫生院临产住院,因怀有双胞胎难产,五马卫生院为刘某进行剖腹取胎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因大出血,五马卫生院在抢救过程中,在未经抗-HIV检测的情况下,直接从卖血者身上抽出血液输入刘某体内。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上丙肝,2001年6月,五马卫生院为此赔偿给刘某33000元。2005年9月刘某及其子经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患上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刘-静与其子属于国家免费治疗的对象。 法院认为,被告谯城区五马卫生院对其所采供的血液,在未经抗-HIV检测,也不能证明为符合国家卫生部部颁质量标准的血液的情况下,即输入刘某体内,违反了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刘某之子出生于输血之后,刘某感染的艾滋病,可以传染给他,所以被告的过错与原告刘某母子二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其应赔偿二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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