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部行政行为是什么? |
释义 | 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概括出的概念。如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以进行申诉等。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需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作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行政许可是什么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三、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纠纷事项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纠纷事项有以下几种: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五)刑事司法行为。(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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