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航空保险的种类具体如下: 1、承包飞机机体损失物的保险; 2、对乘客及其行李等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3、对飞机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4、对空运货物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5、有关机场设施及业务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6、对飞机保管者的委托飞机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7、飞机制造者、修理者的产品责任保险; 8、承包飞行员、乘务员、乘客等搭乘飞机中受伤害的伤害保险。 航空保险的特点具体如下: 1、高价值、高风险,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 2、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 3、险种都具有国际性; 4、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 5、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赔案; 6、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