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盗窃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实施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吉高法[2013]114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标准为1000元: (一)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患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不以价值论: (一)多次盗窃的,即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二)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三)携带凶器盗窃的,即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以实施违法犯罪; (四)扒窃的,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五)采用破坏性手段或者技术手段盗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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