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怎么核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九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上述公式中的“收入总额”为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应税收入额” 等于收入总额减去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第十条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且财产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为最大项目的,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如调整后应税所得率高于或低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或最低限的,按最高限或最低限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调整后的所得率低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实际所得率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财产收益率=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收入×100% 调整后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业务)收入×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转让财产所得)/(主营项目(业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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