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简单来说,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哪一方当事人的父母长期照顾其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其所有。此外,对于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也要将他们的意见纳入考虑范围。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