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园欺凌事件,学校应该如何管理 |
释义 | 孩子间的行为引发家长间的争执,最后让班主任、政教主任、分管校长乃至校长全部不省心的事例并非罕见。常见的情形有: 一方家长说是故意欺负,另一方家长说是孩子不懂事的小打小闹,甚至是幼稚的与同学交往的方式;一方家长说是蓄意多次找事的坏孩子,另一方家长说你家的娃也很孤僻,一个女孩子还老欺负别人,我家娃只是还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缺乏定性的证据,是此类事件无法简单判明的主要原因。 【何为校园欺凌?】 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作了如下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从法条规定本身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主体:学生间; 主观:蓄意、恶意; 行为方式:欺辱; 后果:人身、财产、精神损害(其一或兼有)。 当班主任、学校接到相关情况反映,应第一时间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判断,同时结合既往表现、家校沟通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学生欺凌。 【学校的管理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发生了严重的欺凌行为,则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不得隐瞒,否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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