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抵押贷款,但应当是经营性的,如商住,商业,工业,旅游等用途的,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条件 不动产抵押权生效条件: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土地使用证的有限期是怎样的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限为: 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