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关于不适航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关于不适航是如何规定的??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的不适航主要包括:(1)配备的船长和船员不合格。包括船长没有相应的船长资格证书,船员的数量不充足等。(2)船舶的装备不妥。表现在船舶平时没有做好定期维修保养工作,致使船体和机器设备不良,导航仪器及设备不齐全,并对航程所必需的供应品准备不足等。(3)货物配备不当。一方面是指货物的装载没有按照船舶种类和型号的要求进行配载,另一方面是指没有按照货物的特性或先后卸货的秩序进行配载。对于被保险船舶适航的问题,根据海上运输的复杂性,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事实为前提条件。所谓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指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按惯例应该知道船舶在开航时船舶航行或管理方面是否具备适航事实。例如,在船舶开航时,船东知道船长突然生病,离船治疗,便命令大副代理行使船长的责任,同意开航;又如,船舶机械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常规检查,但因船东疏忽造成漏检,导致船机设备出现毛病,构成不适航的事实。如果被保险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船舶的不适航的情况,并致使船舶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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