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公司股东是否直接对子公司享有知情权 |
释义 |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人,是否可以直接对子公司享有知情权,即是否可以直接查阅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 1、一种观点:母公司股东并非子公司股东,母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如母公司股东直接对子公司享有知情权,则打破了法人人格独立原则。 2、另一种观点:为保障投资人受益权利,可由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享有知情权。 该种观点来源于一宗生效裁判,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该情形做出规定,人民法院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的前提下支持原告的诉请。 一、滥用法人地位是什么意思?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财产,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公司毕竟是靠制度设置的拟制人,其经营运转都是自然人在操作,容易出现为逃避责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在于: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名称,其名称应冠以所属公司名称,由所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意志关系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直接控制,而是间接控制,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分公司人事、业务、财产由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只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子公司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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