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体现在以下方面: 1、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是公司组织机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董事会中的股东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 3、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