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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根据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划分物权
释义
    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是对标的物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也是唯一的完全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其他各种物权。定限物权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定限物权除特殊情况外,均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所以又称之为他物权,相对应的完全物权,又称为自物权。定限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有什么?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发生上的从属性——债权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有约定的除外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不同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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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