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 第284条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 精神病鉴定 程序。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一)是否属于本院 管辖 ;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六) 证据 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