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我们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非常注重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重要,所以制定了关于安全生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律规定从事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的单位,从事矿山金属冶炼的单位。必须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管理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设备排查,消除隐患,做好防范措施。 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排查隐患,防范工作潦草唐突,发生事故不报告的话,这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持证上岗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时候,也应该告诉主管的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到有人可查,防患于未然。 危险物品生产要求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