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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权人是否有权赶走居住权人
释义
    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一、房屋永久居住权可以撤销吗
    我国民法典中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
    二、房屋的居住权怎么办理
    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公证法规定公证房屋的居住权有用吗
    公证房屋的居住权有用,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再次确认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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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2: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