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温州社会 养老保险 比例于2017年进行了调整: 一、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 社会保险 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 工资 总额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5.2%,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7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1%下调为0.5%(4月份仍按1%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