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捐赠人错捐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许可而捐赠的(有没有捐赠意愿),或者基金会虚构事实诱导捐赠的,捐赠人以捐赠合同意思表示不存在或存在瑕疵,要求基金会返还捐赠款项,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举证责任在捐赠人,基金会即使已经将捐赠的款项全部用于公益项目,也应当返还。 第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拒不履行捐赠义务的,基金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但是捐赠人提出捐赠后生活或生产恶化的,报告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可以免除捐赠义务。 第三,基金会滥用捐赠财产、改变捐赠用途或者说捐赠目的不能实现,捐赠人可以要求基金会改正机会拒不改正的捐赠有权解除协议这个没问题。但是,即使是解除合同,我认为捐赠人也不应该把钱拿回去,而应该是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的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