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认定境外自然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境外自然人作为合同一方参与签订境内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取得我国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査批准后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股权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不变属于股权变更信息吗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股权转让使得原有的股权结构体系发生变化,即使股权转让后的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属于股权变更信息的情况,应该在公司的年报附注里写明此情况。 二、股权变更提交的材料 当出现股权变更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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