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能否转股权 |
释义 | 一、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吗?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普通的金钱给付型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由于具有价值,是社会财富的一种表现形式,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即非货币财产,且由于债权依法可以转让,也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因此也可以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 二、债权可以与未缴足的出资款抵销吗?不可以!有人认为既然债权可以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那么在股东未实际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时,就可以用该公司欠股东的借款,即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与未缴足部分的出资款相抵消,或者用债权转为出资。为什么不可以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看到这里,你也许还是认为可以,但是该条款在罗列了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的情形后,最后一款写明“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这是什么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债权作为出资方式仅限于公司增资时,而在公司设立出资时不可以债权出资!部分工商局答复是,债权转为股权的前提是出资到位并且以债权出资的方式进行增资。也就是说,你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是不能以向股东的借款作为未到位的首次出资的,不可行! 三、债权转为股权该怎么操作呢?既然法规规定债权为合法出资形式的其中一种,但却又不能作为原始注册资本,仅能在增资时使用,除此之外,债权转为股权还有哪些要求,又该怎么操作呢? (一)可转股债权的要求 1、债权确定即该享有债权的事实是确定的,包括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无抗辩理由。也就是说,例如你和对方的合同约定,你出售价值800万人民币的货物给对方,但如果你仅给了对方100万价值的货物,且该货物还有瑕疵,那么在你方尚未完全履行义务时,享有该债权与否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该债权不具备转为股权的条件。概括来说,债权的确定主要体现为下列三种形式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2)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2、债权可独立转让若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可以独立转让。 3、具有价值且可评估债权必须具有可以评估的价值,例如有些债权是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可能仅对特定人有价值,且价值难以评估,则该类债权不具备转为股权的条件。操作方式债权转股权操作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1、增资时可以债权作为出资方式根据我们国家法规及实践的要求,以股权出资的方式仅可用于增资时,且要求原注册资本缴足。一般以现金增资的,增资时的出资方式为:货币;而以债权增资的,增资时的出方式为:债权。 2、用以出资的债权的价值必须经过评估之所以需要对用以增资的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是由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与否或者能够多大程度的实现具有或然性,因此需要对此进行评估,确定实际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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