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份证可以重新办理吗 |
释义 | 可以。 本人的身份证还没有过期的话,也是可以去办理新的身份证的。但是在领取新的身份证的时候,需要将之前的身份证进行回收。当然,如果身份证丢失,没办法进行回收的话,也需要先对身份证进行挂失,然后可以办理新的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在哪里办理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的申请补领: 1、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2、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5、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6、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7、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挽留或者被逮捕的,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8、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9、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新证使用原编号. 10、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免交证件工本费. 11、公民申报换领新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12、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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