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也是全球四个行政特区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根据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而来,该声明规定了香港回归中国后的制度及保障,并在1997年7月1日正式实现。根据《基本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利,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外交等重大事项外,自行处理本地事务,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构包括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行政立法会、司法机构等。香港特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行政会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处理涉及国家安全和外交等重大事项。行政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由70名成员组成。司法机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机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