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委托物处置的义务、直接履行义务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