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的借款在婚后还要还吗? |
释义 |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可能会互相产生一些借款债务。如果双方结婚后,这笔债务可以不用还了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登记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仍需返还。 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仍需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相互给付财物是很常见的,当一方遇到金钱方面的困难时,另一方可能会直接赠与钱款或者出借钱款。如果是出借钱款,在法律上男女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的关系。而男女之间的婚前债权债务应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即使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 结婚后可以不用返还借款的情况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仍需返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婚前男女之间存在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婚后通过协议约定免除债务,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婚前的借款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2017年6月13日被告张三在与原告李四谈恋爱期间向原告李四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李四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2017年6月13号张三借李四叁万整2017年6月13日到年底二月份还清欠人张三。原、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原告李四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三偿还原告李四借款3万元。被告张三辩称:原告起诉不实,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原被告不是谈恋爱,而是正式结婚。原被告结婚并共同生活八个月,按照规定就算是彩礼款也只能返还一半,况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花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三欠原告李四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借款系婚前债务,没有证据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购置结婚用品或用于婚后日常生活,毛主张该欠款应按照婚约彩礼的相关规定按比例返还没有依据,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判决被告张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四借款3万元。 恋爱期间的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前,且借款并非用于结婚时夫妻财产的购置,则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的情形。男女双方是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如果两人婚后并未通过意思表示将恋爱时的债务一笔勾销,那么,恋爱期间的借款结婚后也应予以返还。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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