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长沙人才落户条件为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 长沙人才落户申报资料如下: 1、申请表; 2、高校毕业证; 3、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户口簿内页只需要本人的那一页); 4、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3)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