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谈话之前,案件承办室主要负责人与核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核查组负责实施。谈话的时候,要严格执行谈话方案,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接下来就是要通知被谈话人到指定地点谈话,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谈话场所各项措施必须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要没有安全隐患。比如在文中就提及,在调查山西某国企董事长郭某的违纪、渎职、受贿案时,该案核查组有一条工作纪律就是:“在办案点或外围核查谈话中,谈话必须在一楼进行,这是一条硬规定。”谈话时,要先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由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签名。同时,要先了解被谈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义务。谈话要先出示工作证件,过程中始终保持两名谈话人员在场,与同案人员进行谈话应当分别进行,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谈话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重要的谈话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笔录最后是要让谈话对象核对的,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需要更正、补充。谈话对象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并签名、捺指印、署明日期。谈话人员也同时签名。如果谈话对象拒绝签名、捺指印,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再次在《谈话对象交接单》上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