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8、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9、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0、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11、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12、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13、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