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是两个系统下的两套机构。 地方党委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党的地方一级组织。按照《党章》要求,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在本地区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 地方政府是管理某一地方行政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建设职能、社会保障职能和社会事业发展职能,处理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事物。 地方政府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七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