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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是否为学生的监护人?
释义
    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父母或其他亲属,需要得到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监护权包括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管理和保护,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分析
    一、学校是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1、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2、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结语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为其父母。当父母无监护能力或已故时,由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权主要涉及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其目的在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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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