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一般有病史告知义务条款,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已知的病史情况。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或解除合同。但若被保险人患病与所投保的疾病无关,则不影响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知的与所保险的风险有关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的疾病、伤残等情况,未在保险单、保险单附页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对因此引起的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喉癌重疾险前如实告知自己曾经得过喉咙感染,若被保险人患病与所投保的疾病无关,则不影响理赔。但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或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