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的司法独立原则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宪法的司法独立原则是什么意思 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应遵循的一项宪法原则还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可能还有一定的争议,编者倾向于认为它是一项宪法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它是分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的产物。 分权的结果将国家权力分解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相互制约以达到一种均衡,而权力的均衡在于各权力之间的力量要大致相当,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是较为弱小的,为了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犯,必须赋予司法权以更多的独立性,使之能够排除来自其他领域的干扰。 “法院要求法官这一方有一定的‘节制’以及一定程度的冷漠。”“为使法官绝对服从法律,法律将法官从所有国家权力影响中解脱出来,‘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 司法独立是法治原则的题中之意,在各国家机关中,最能体现法治的理性精神的当属司法权,在纠纷的裁决中,司法机关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就必须有一系列程序规定,这些程序体现了法律的一种中立、超脱的精神。“我们从法官回避制度的原理中就可以发现法官需要纯净的心态,同样,我们可以从程序的作茧自缚’原理中了解到司法需要纯洁的环境”。 司法独立亦有利于保障人权,司法权只有独立后才能充分发挥其权利的救济作用:当公民之间发生纠纷时他们可以通过独立的法院的审理得到公平对待,当公民被行政机关侵权时他们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以维权,当公民被立法机关侵权时他们可以通过宪法诉讼获得救济。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对“审判独立”、“检察独立”原则的确认。 但“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与“司法独立”是有区别的,“审判独立”、“检察独立”强调的是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审判活动、检察活动的独立,而不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独立,它们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仍然可能是依附的、非独立的。 这种机构不独立、只是活动独立的体制,最终很难保证审判活动、检察活动的真正独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首先要有作为“机构”的独立性以及与此相应的人事、经费的独立,才可能有真正的审判、检察“活动”的独立。因此依据我国宪法目前对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的规定来看,这种“独立”是不完全的,被局限在“行使审判权”、“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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