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的犯罪还是需要证据的,自己承认的犯罪可以作为旁证,但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法院不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是通过侦查调查获取,如现场犯罪的动机、时间、作案工具及人证物证等形成证据链,才能依法追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不承认的,应该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处理: 1、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侦查证据不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