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混合销售行为 (1)定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 增值税 应税劳务。 只发生了一项销售行为但是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方法:看主营业务,全部按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种缴纳同一种税,或者全部缴纳增值税,或者全部缴纳营业税。 (3) 国税 发[2011]23文件规定, 纳税 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比如一门业 公司 承揽A房地产企业项目门窗制作安装业务,总价款1000万元,门窗销售价款700万元,安装价款300万元,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2、混业经营 财税[2013]37号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而“混合销售”则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 如果纳税人同时,但非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提供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则属于“兼营”的概念。 税务处理: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