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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是什么?
释义
    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是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
    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月1日以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具体情况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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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4: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