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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样才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
释义
    中国工人的用工制度在1986年进行了改革,引入了劳动合同制。根据这一制度,1986年以后招收的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而不是固定工。合同工与固定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劳动、工作、学习、参与企业管理等。合同工退休后也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养老金。
    法律分析
    1.正式职工,是指在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被录用者一般实行学徒制或经过半年和一年的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试用合格才能转为固定工。1985年以后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2.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3.劳动局合同工人: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拓展延伸
    公司雇佣员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公司雇佣员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会明确所需岗位的技能和资格要求,例如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其次,公司会发布招聘启事,并接收求职者的简历和申请。接下来,公司会进行筛选和面试,以进一步评估求职者的适应性和能力。在面试合格的情况下,公司会向被选中的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并商议薪资、福利和合同等细节。最后,公司会要求新员工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如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等,并进行入职手续。这些步骤和要求可能会因公司而异,因此求职者应在申请前详细了解公司的招聘流程和要求。
    结语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正式职工分为正式职工、固定工和劳动局合同工人三种类型。正式职工是指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而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被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劳动局合同工人则是指1986年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他们被雇佣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工享有与固定工相同的权利,包括劳动、工作、学习、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此外,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他们的退休养老金。在公司雇佣员工时,通常需要明确岗位要求、发布招聘启事、筛选和面试、商议细节并完成入职手续。这些步骤和要求可能因公司而异,求职者应提前了解公司的招聘流程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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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