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所需材料 |
释义 |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一)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三)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1、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2、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四)投资人变更: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3、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4、公告材料(五)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1、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2、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法对企业设立登记的规定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二、个人独资企业有章程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章程,但不是必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要有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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