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暂停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暂停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在2017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缴纳义务人少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款所属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申报或补缴手续。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按实际征收月份执行。减免条件中涉及全年指标的,可按实际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法律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