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如下:两者的管辖地法院不同,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为加工行为地,而买卖合同管辖地为交货地;两者的举证责任方式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证明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有哪些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的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如果当事人约定以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依其约定处理; 2、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如何判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正确履行地? 确定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如下: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2、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等等。 三、如何界定加工承揽合同 1、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交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2、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它的标的时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 3、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和中间人是不同的。日常生活中的中间人是指为合同双方牵桥搭线,但自己并不参与交易的介绍人;承揽人则是承揽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承揽合同中依合同约定,接受定作方的委托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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