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因作证或反恐而面临危险,可以获得哪些保护机制?? |
释义 | 对于因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犯罪中作证的证人,本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可以采取机制予以保护。 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应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至于如何保护、可以采取哪些具体的机制或手段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则没有具体规定。现实中对重大案件中的重要证人采取的机制也就是24小时贴身保护,换居住地保护几种,一般的小案件实际上很少有理会的。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首创证人保护制度专门小组对受严重威胁证人24小时贴身保护,并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鉴国外保护证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机制逐一明晰和强化。 为毒品犯罪作证的证人应得到的保护有: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机制;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其他保护机制。 在报警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保持镇静,不能因为恐慌影响了正常的判断; (2)判明自己目前是否面临危险,如有危险,做好个人防护,迅速离开危险区域或就地掩蔽; (3)首先报告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地点、时间、发生什么事件、后果等。如枪击事件位置、嫌疑人物、体貌特征、衣着打扮、伤亡人数等;纵火事件说清发生火灾地点,如哪个区、哪条路、哪个住宅区、第几栋楼,几层楼,附近有无危险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机制: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机制;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机制;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机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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