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增设电梯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因为旧楼加装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的改善,但如果存在占用专有物业(特定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整栋建筑物、车位和摊位等特定空间及露台),通风、采光、通行方面违反了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则业主有一票否决权。2、受损业主保有请求补偿、赔偿的权利,并享有相应的诉权,一旦协调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