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
释义 | 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为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法律规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公务员女55岁),不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资格,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退休年龄规定旨在赋予劳动者休息权,而非剥夺劳动权。根据国务院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男满60岁、女满50岁,连续工龄满10年,应退休。 法律分析 在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法律上明确规定,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和女性五十周岁以上(公务员女性为五十五周岁)的人,属于退休年龄,已经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 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是剥夺劳动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拓展延伸 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的劳动关系法律地位有何规定? 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的劳动关系法律地位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年满60周岁的,享受法定退休待遇,即视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60岁以上的务工者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延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延长劳动关系。总体而言,我国对于60岁以上务工者的劳动关系法律地位有明确规定,但也留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特殊情况的需要。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60岁以上务工者的劳动关系法律地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满60周岁的劳动者享受法定退休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维持与否取决于双方的协商。总之,我国法律对于60岁以上务工者的劳动关系法律地位有明确规定,但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灵活处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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