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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取得的行为构成要件
释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有些动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1)依法律规定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动产。
    (2)记名有价证券。
    (3)不动产上的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时,性质上属不动产之附属物,不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2.让与人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让与人必须是动产占有人,让与人占有动产的事实,足以造成让与人享有所有权的表象。
    同时,让与人又是无权处分的。
    3.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交易行为。
    (2)除让与人无处分权外,该法律行为不存在其他瑕疵。
    (3)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否则,受让人仅对让与人享有债权,没有善意取得的基础。
    4.受让人取得动产必须出于善意。
    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而且也不可能知道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一般而言,善意的认定应当斟酌受让人对交易认知的个人素质,标的物本身的状况、交易过程和方式等因素。
    善意的举证,通说认为,受让人无须举证说明自己是善意的,法律直接推定受让人之占有为善意占有
    5.受让人取得动产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
    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动产,原所有人即使追回该物,受让人也不会产生损失,无需以善意取得加以保护。
    6.让与人对动产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一般而言,占有委托物可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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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