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人提供完整的病历记录,但法律上并未规定具体的病历条目要求。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事实,并确认索赔人是否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和风险程度; 2.《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对合同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4.《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理赔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定,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明确答复; 5.《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和风险程度的资料。 应对方法:若被保险人病历条目不齐,可以向医院申请补充病历。同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其他能够证明确诊和治疗的证据,如医嘱、疗程方案等。如保险公司仍然拒绝理赔,被保险人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