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斥期间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除斥期间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阻却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阻却是指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满足某种情形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体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除斥期间等。 1、禁止反言。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言即保险人已知保险合同有解除的原因,但其陈述或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信赖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并作出某种行为,以致自己受损时,保险人不得再主张解除权。 2、弃权。弃权指自愿或故意地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权利人对于某种权利或利益,任意的放弃或使之消灭的意思。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放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保险人放弃行使解除权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保险人明知有解除的原因或者从已知相关事实中可以推知;其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权后,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 3、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三十日和二年即为除斥期间。 2年的期限是从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超过2年,保险人丧失合同解除权,保单于两年后将处于效力不可争的状态。30日的期限以保险人对不实告知事实知晓为前提,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消极不作为。超过任何一个期间解除权即丧失。 二、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怎么样计算 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1、对于合同解除权,没有诉讼时效,只有排除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排除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2、排斥期一般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 3、排斥期间,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被消灭,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4、排除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为适用依据; 5、排斥期是从相应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的期限是法定期限,而不是排斥期限,规定的五年期限为排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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