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公积金贷款规定 |
释义 | 法律主观: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是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7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各贷款承办银行营业时间参考各银行公布的信息)。一、天津市公积金贷款利息多少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7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二、天津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各贷款承办银行营业时间参考各银行公布的信息)三、天津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2)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3)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4)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5)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6)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7)同意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四、天津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3.首付款发票4.购房合同五、天津公积金贷款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通过公积金贷款是需要提供担保的,任何形式的贷款都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贷款机构都是需要降低风险,那么就需要提供担保物。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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