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二、上市公司股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有下列情况的终止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